同居期间转账可否追回 恋爱期间转账记录起诉要回吗
恋爱期间发红包、转账在所难免,
分手后因此产生的纠纷
甚至诉讼也不少。
那么,
这些转账的性质有什么不同,
能要回吗?

小孙辩称,双方系恋爱同居关系,小孙在同居过程中怀孕,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之间存在大量账目往来,均是双方主动赠与及用于共同生活的花费,双方从未产生借款的合意及借款事实。根据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往来款的持续时间、交往背景等结合常识,双方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小张虚构借贷事实,涉嫌虚假诉讼,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小张辩称,双方虽存在恋爱关系,但其长期在外地工作,不存在与小孙长期同居的情形,亦未产生大额共同消费。双方聊天记录可以反映出小张向小孙的转账款项是基于出借的法律关系,小孙也明确表示后期会偿还。
法院认为
即使双方存在恋爱关系,也不意味着恋爱期间不能产生借贷关系。对恋爱期间的转账,一方认为系民间借贷,一方认为系赠与或同居期间花费,双方均有举证的义务。小孙收取小张的转账数额巨大且无特殊意义,小孙在聊天记录中多次表示钱是借的而不是给的,并多次作出会还钱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对其有约束力,小张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小孙称转账是小张对其的赠与和共同生活期间的花费,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故对剩余差额款项,应返还给小张。故法官依法判决小孙返还小张借款7.4万元。
后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男女恋爱期间,为进一步增进感情,赠与对方合理范围内的财物、进行日常共同消费的支出或向对方转账时含有“520”、“1314”、“666.66”等特殊含义的数字,应视为一般赠与,赠与行为完成后,一方要求返还,一般不予支持。
故再次提醒大家,恋爱有风险,转账需谨慎!恋爱时赠与财物或进行共同消费支出,分手后反悔要求返还的,很可能得不到支持。

孔夏 成武县人民法院三级法官